(2016)豫01执复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市华宝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复9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华宝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葛二建)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郑州市华宝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3)管民二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华宝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钢材款35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50000元为基础,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郑州市华宝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郑州市华宝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5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管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葛二建银行存款本金3250000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2016年4月28日,法院向工商银行长葛支行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该行存款2340000元。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长葛二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既未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也未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尚未终结,故法院依法查封异议人银行存款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长葛二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已经同复议申请人签订了《执行协议书》,约定以房抵债,申请执行人不履行该协议,复议申请人针对该协议已经起诉,请求中止执行本案,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同执行法院查明基本一致。另查明,2015年11月11日长葛二建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华宝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协议书》,约定以房抵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备案手续后,执行案件结案。该《执行协议书》的达成及签署,双方当事人均未告知执行法院。复议申请人于2016年8月28日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履行协议为由,向长葛市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执行协议书》是否为合法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是否应中止执行并等待该协议的诉讼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同申请执行人双方签订的《执行协议书》系执行中双方私下协商签署的,事后也未告知并提交执行法院附卷备案,该协议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执行和解协议。复议申请人依据该协议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理由不能成立。复议申请人同申请执行人因该私下签订的执行协议产生纠纷之诉同本执行案件没有直接联系,复议申请人要求中止执行等待该诉讼结果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执行法院在复议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复议人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复议请求,维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执异1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健审判员 张 迎审判员 朱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