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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洪全与尤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全,尤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529号原告:王洪全,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黄后书,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洪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全与被告尤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洪全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洪全负担。审 判 长  许官林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