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洪全与尤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全,尤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529号原告:王洪全,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黄后书,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洪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全与被告尤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洪全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洪全负担。审 判 长 许官林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