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邹冠华与佛山市南海晨盛鞋业有限公司、刘小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冠华,佛山市南海晨盛鞋业有限公司,刘小军,吴林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1826号原告:邹冠华,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晨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赤山村大路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9800261P。法定代表人:吴林英。被告:刘小军,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吴林英,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述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到庭,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0日,被告吴林英与刘小军合资成立佛山市南海晨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晨盛公司),公司成立后,由被告刘小军、吴林英两人承包经营,2016年6月28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拖欠400多工人工资约300万元。经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处理,被告刘小军、吴林英于2016年6月30日确认晨盛公司是由其两人承包经营,并自愿对其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7月1日经劳动部门处理,确认晨盛公司拖欠391个工人工资2910102元。另有17人因超龄,2人因离职没有提供身份证未经劳动部门处理,2016年7月1日后保安、卫生、饭堂等工作人员工资合计119912元,但这些未经劳动部门处理的工资已经由晨盛公司确认。由于三被告拒发工人工资,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后果,经政府部门协调,由原告先予垫付全部工人的工资,然后工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晨盛公司拖欠391个工人的工资2910102元事实清楚,被告刘小军、吴林英作为承包经营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小军、吴林英对佛山市南海晨盛鞋业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992号《仲裁调解书》)中应支付刘旭等391人工资2910102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992号《仲裁调解书》)中刘旭等391人的债权已经转让给原告。原告提供[2016]1992号仲裁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晨盛公司工资表、证明、担保书等证据。三被告均没有答辩。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被告晨盛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与工人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原告作为企业厂房出租方,为晨盛公司先予代垫工资2910102元给工人,工人将工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晨盛公司没有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款项,现原告起诉确认债权转让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小军、吴林英作为晨盛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公司担保工资的发放,现原告主张刘小军、吴林英对受让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军、吴林英对佛山市南海晨盛鞋业有限公司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992号仲裁调解书中应支付刘旭等391人工资2910102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992号仲裁调解书中刘旭等391人的工资债权已经转让给原告邹冠华,由原告邹冠华行使付款请求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0.41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按照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