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丽申请执行范景全、赵家龙、刘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范景全,赵家龙,刘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被执行人范景全,男。被执行人赵家龙,男。被执行人刘新全,男。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范景全、赵家龙、刘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范景全给付张丽130,000.00元及利息,赵家龙、刘新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范景全、赵家龙、刘新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张丽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范景全、赵家龙、刘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丽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