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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秀云与粟彦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云,粟彦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87号原告:赵秀云,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粟彦夫,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赵秀云与被告粟彦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赵秀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秀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