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国松与祁祥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松,祁祥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祥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怡园路路北地税局东106-107号。负责人:杨健,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西侧**号。负责人:吴振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国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国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国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欣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