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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171号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香洲路牡丹富贵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90003294。法定代表人苏本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富华新村28栋一层27A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2799-4。法定代表人李杨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