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书亮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书亮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807号罪犯孙书亮,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书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1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书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书亮于2009年1月4日晚,伙同他人在安阳县将被害人任某1、任某2绑架,并向两个女孩家人要赎金各10000元,收到赎金后,将二人放回;2009年1月7日晚,该犯伙同康某等人在安阳县将郝某绑架,并向其家人要赎金10000元,后康某与被害人家属交接赎金时被当场抓获。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书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孙书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28日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书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书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