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振隆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振隆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清申1号申请人:上海振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600号第8幢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622905-9。法定代表人:陈明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张婷,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振华小区钟振路59-61号。组织机构代码68665236-0。法定代表人:施莲芳,执行董事。2016年9月19日,本院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收立由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移送的申请人上海振隆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申请人上海振隆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能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因未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3日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事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上海振隆贸易有限公司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1480号判决书确认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且至今未能受偿,故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振隆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裘竹君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