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友家与计家法、计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家,计家法,计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黄友家,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计家法,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计新宇,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计家法、计新宇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