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清明与吴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明,吴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046号原告徐清明,男,汉族,居民。被告吴水珍,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明与被告吴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清明撤回对吴水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徐清明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