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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清明与吴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明,吴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046号原告徐清明,男,汉族,居民。被告吴水珍,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明与被告吴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清明撤回对吴水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徐清明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