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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1998年7月至2009年4月任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科级审判员,2009年4月至2011年12月任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2011年12月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12月19日由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段佩珍,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辩护人于扬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段佩珍、于扬舟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5年10月29日,因出现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9月26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本案裁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秦某某受贿、非法经营一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理期间,秦某某前夫王某某于2007年7月的一天,通过谢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忙找相关办案人员就该案进行关照,李某某接受请托并于2007年7月、8月先后两次收受王某某人民币共3万元。2007年8月2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秦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为秦某某申诉事宜,请求李某某帮忙托关系。李答应后,王某某于2007年底将人民币8万元交给李某某。2008年4月,李某某将其中2万元退还给王某某。2008年9月秦某某申诉案被驳回。因未达预定目的,王某某遂多次向李某某索要上述剩余款项,期间,李某某退还王某某现金3万元。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没有找过相关办案人员为秦某某说情,其不构成受贿罪。辩护人段佩珍、于扬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无罪,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受贿罪,适用我国《刑法》第388条确属适用法律错误,李某某接受请托后,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主办法官实施斡旋行为,没有为秦某某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缺少受贿罪构成的法定要件,依法不能认定李某某犯有受贿罪。经审理查明,秦某某受贿、非法经营一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理期间,秦某某前夫王某某于2007年7月的一天,通过谢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忙找相关办案人员就该案进行关照,李某某接受请托并于2007年7月、8月先后两次通过谢某某收受王某某人民币共3万元。2007年8月2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秦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为秦某某申诉事宜,请求李某某帮忙托关系。李答应后,王某某于2007年底将人民币8万元交给李某某。2008年4月,李某某将其中2万元退还给王某某。2008年9月秦某某申诉案被驳回。因未达预定目的,王某某遂多次向李某某索要上述剩余款项,期间,李某某退还王某某现金3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大约是在2007年的7月中旬,谢某某打电话说有事找我,我俩在单位门口见的面,在单位门口旁边,谢某某和我说她同父异母的兄长王某某媳妇秦某某因为受贿罪、非法生产经营罪被丰南法院判刑,但是王某某对非法生产经营罪有点疑义,她想让我向此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反映,给他们的案子认真看看。当时我说行,以后,我就找到主审秦某某案子的薛某法官,如果有问题就给把把关,没有问题就维持。过了大约几天的时间,谢某某来到法院门口约我出来,我就说秦某某的案子我给你向主审法官问了,人家主审法官说给你把把关。后来谢某某拿了2万块钱现金给了我,她说,这个钱请办案人员吃饭,如果钱不用,再拿回来,这是我自己的钱,你先拿着。我把这2万块钱就放到我办公室的铁皮柜子里了,过了一两天,我就看到薛某了,我就说我家的亲戚请你吃个饭。薛某说:大哥,咱们不用这个,案子我一定好好办,秉公办理。以后我也没有因为秦某某这个案子跟薛某、谢某某或者薛某的亲属吃过饭。后来我就打电话给谢某某说人家不用请了,让她把钱拿回去。谢某某表示先不用拿回来。2007年阴历7月15日是我母亲的生日,我外甥女刘馨泽是8月9日的两周岁的生日,我在一个小酒店办了三桌酒席,给她们过生日,谢某某和陈某某一起来过生日的饭店,谢某某给了我母亲,外甥女每人5千块钱共计1万块钱,我当时不让给,她说我儿子快结婚了,你们去喝喜酒,这钱也就收下了。大约在二审维持原判以后,大概在2007年10月份王某某找我带他去丰南看守所看望秦某某,在回来的路上王某某提出申诉的事,我详细地和王某某讲了一下申诉的流程。后来王某某找到我,让我帮他联系申诉的事,这样我带王某某找到丰南法院审监庭马庭长,马庭长说暂时立不了。过了一段时间,马庭长给我打电话说可以立申诉案了。王某某找到我,我告诉他可以立案了,我没时间,你自己去立案吧。以后他们怎么办的我就不知道了。在2007年年底的时候,我记得是在一个下雨的天,当时王某某穿着棉袄,从腋下拿出一包东西放到我的车里,他下车后说:大哥把这个钱拿好啊,这个案子上的事以后用着啊。我就把这笔钱放到了我办公室的橱柜里了。后来我知道这笔是8万块钱,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又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让我拿钱去买卡看看丰南法院马庭长,我没有同意,我说你要是想去,我把这些钱给你,你拿走吧,你愿意干什么我不管,这个时候我打开柜子,准备把钱拿给王某某,王某某说“我拿钱去,我给人家也不要啊,还是在你这放着吧,以后用了我再来取”,我就把橱柜关上,并上了锁。大约是在2008年初的时候,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外出出了车祸,急需用钱,王某某说当时急诊需要1万元,我怕1万不够,就给他汇了2万。他告诉了他的银行帐号,是农行还是工行我想不起来了,记得手续费50块钱,当时我就从他给我的8万块钱的包里拿了2万块钱的现金,到老法院军分区门口农(工)行柜台给王某某汇过去了。过了一两天,王某某告诉我转院到唐山商业医院,我就买了一些东西还有他给我剩下的六万块钱到医院给了王某某,我到医院的时候看到王某某在一个椅子上坐着,后面有三个小伙子在椅子后边扶着。我就把装有六万块钱的袋子放在王某某的腿上了,我就给他数了数,证实有六万块钱,王某某就让旁边看护的人把钱收起来了,放在一个柜橱里了。回到院里以后,我就告诉我一个办公室的徐某某说:我把那个钱给王某某送过去了,这我就放心了。过了一段时间,2008年底王某某出院以后,在一个晚上他约我去吃饭,我就拿着谢某某给我的3万块(其中有给我母亲过生日的1万块)钱用报纸包上带到吃饭的地方,离他们小区不远,吃完以后,我开车到了他们小区的地下车库,王某某准备走的时候我叫住他,我说把谢某某这3万块钱给你,你给她吧。他当时拿出1万块钱,这1万块钱不是给老太太(我母亲)过生日的钱吗,这个钱不能要,我坚持给他,最后他还是把这3万块钱拿走了。2、证人王某某证实,大概是在2007年7月份左右,我女儿打电话给我说她舅(秦某某的哥)逼着我女儿卖房帮秦某某办这个案子。我正和谢某某在一起,谢某某说认识中院的李某某,能帮忙问一下这个案子。过了三两天,谢某某、李某某和我女儿王琪(现名郑某某),他们三人在远洋城附近的一个酒吧见了面。李某某看了我女儿提供的材料说没问题,十天半月就能出来。这些事是我女儿和我说的,所以我也就相信了。大约过了几天,谢某某对我说:李某某要2万块活动资金去办这件事,我就给了谢某某2万块钱,我把她放到市中院门口我就走了,以后的事我不知道了。大约是在2007年8月底,谢某某说李某某母亲和李某某外甥女同时过生日,谢某某向我要1万块钱给李某某。几天后,谢某某对我说李某某要请案件主审法官薛某吃饭,还说需要给主审法官1万块钱,我就给了谢某某1万块钱。又过了几天,谢某某和我说:李某某说再拿5万块钱打点打点主管院长,这件事就差不多了。我就从家里拿了5万块钱来到谢某某家,把钱给了谢某某。谢某某把这5万块钱给没给李某某我就不清楚了。但是,后来谢某某跟我说,她在一个足浴里把这5万块钱给了李某某。又过了十天左右,谢某某找我说:李某某说改判丰南检察院不同意,要打点丰南检察院,需要10万、8万的钱。这时候,我对谢某某产生了怀疑,我说我跟李某某见个面吧,谢某某就带着我与李某某见面。当时是在远洋城东边的一个咖啡厅,见面后我与李某某互留了电话号码,李某某说我正在活动,这事不是那么好办。三两天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晚上有时间吗,一起喝点茶吧。当晚我们到赵庄小区环岛西上岛咖啡厅见了面,在咖啡厅门口李某某的黑色红旗车(尼桑红旗,车牌号大概是冀C888**)里我给了李某某8万元现金,当时李某某也过了数。市中院二审秦某某案维持原判的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带我到丰南看守所探视过秦某某,我曾经向李某某咨询过申诉的问题,李某某也带我找过丰南法院审监庭的马庭长了解申诉的相关事宜。在秦某某被押送到石家庄女子监狱后,李某某和我一起去探视过秦某某。市中院维持原判后,判决只字未改,我就找谢某某对账,想要回谢某某经手的10万块钱。第一次是我和谢某某到李某某的家里要钱,当时李某某的妻子在家,谢某某说:铁哥,事没有办成,你把钱退给王某某吧。李某某的妻子也说,赶紧把钱给人家。李某某说:还剩下5、6万吧。我主要是想看看谢某某手里落了多少钱,也让李某某明白明白。后来我没有要这8万元钱是因为李某某还答应给我办这个事,所以我就没要。我一直找李某某要钱,他一直没有给我钱。直到我出车祸后,当时我已经转院到唐山了,我让李某某给我打8万元钱,我把银行卡号告诉了李某某,李某某只给我打了2万元钱。后来大约是在2010年12月底左右,我找李某某要钱,我和李某某在久久餐厅吃饭,吃完饭以后,李某某开车送我回家,到我家地下车库,李某某给了我3万元钱,前后李某某只还给我5万元钱。3、证人谢某某证实,李某某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我们在2002年就认识了,是朋友关系,大概是在2007年6、7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闺女不想上学了,因为王某某的前妻秦某某因受贿罪逮捕了,他女儿一直跟秦某某生活,王某某说他女儿一直心情不好,不想活了。我为了安慰孩子,才想帮王某某办这件事。我告诉王某某我认识唐山市中级法院的李某某,看看他能不能给帮上忙。2007年7月份,在唐山市远洋城一个咖啡厅,当时有李某某、王某某的女儿和我,王某某的女儿拿了秦某某的案件材料,给李某某看了,李某某说帮着给问问。在从远洋城见面的几天后,王某某开车拉着我到市法院的门口,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下来找我,我把2万块钱就给了李某某(这是王某某的钱),我对李某某说这个钱你拿去活动活动,花不了的话就再给我,李某某当时答应了,就把钱拿走回他的办公室了。第二次是又过了十几天,大约是在2007年的8月底吧,李某某的母亲和他外孙女过生日,为了让李某某办事顺利一些,我给王某某要了1万块钱,在一个饭店(具体地址想不起来了)给了李某某母亲和李某某的外孙女各5千块钱。第三次是李某某母亲过生日后的十几天,为了帮秦某某的案子打点打点,王某某开车拉着我,到北新道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边的一个足浴中心(现在这个足浴中心已经拆迁了)我和李某某见面,在足浴中心二楼,我把一包钱给了李某某,时间长了,我确实想不起来了,我记得我当时没数。当时,王某某和我一起去的足浴中心,王某某把钱交给我,都已经包好了,具体数额我没数,大概有几万吧。我说,李哥(李某某),这个钱你拿着,秦某某的案子上有什么花销,你就从这里花吧。当时李某某也没有说啥,就把钱收下了。我交给李某某后,王某某正在楼下等我,他还问我,钱给李某某了吗,我说给了,因为这个时候我手里已经空了。我不认识唐山市中级法院的薛某和薛某爱人。我也没给过薛某和爱人钱。大概是在2010年冬天的时候,王某某约我到李某某的家去对对账,当时有李某某夫妻、王某某和我,对完帐以后,李某某应该退还王某某5万块钱,当时李某某妻子也说赶紧把钱还给王某某,但以后具体还了没有,还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参与。4、证人秦某某证实,1986年和王某某结婚,生育有一女儿叫王琪,1990年我和王某某离婚,我女儿改名叫秦某甲,现个体经营。2006年我因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2012年10月份因立功被提前释放。出狱以后我才认识的李某某,他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我因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时,我前夫王某某为我的案子找过他帮忙。2012年10月份我出狱以后过了大约一两个月时间,有一天王某某找到我说:在我犯罪后,为了我这个案子找的李某某帮忙,给了李某某一些钱,李某某在我这个案子上也没帮上什么忙,想把给李某某的钱要回来,想让我帮忙找借口跟李某某要给他的钱。于是在一天中午,王某某就约我和李某某在一个火锅店吃饭,在吃饭时,王某某以我刚出狱挺不容易,生活没来源和李某某要因我的案子给他的钱,当时李某某承认收了王某某十几万元,也答应以后把钱还给王某某,以后李某某有没有还给王某某我就不清楚了。不过李某某应该没有还王某某钱,要不王某某不会四处告他。5、证人秦某甲(曾用名王某、郑某某)证实,王某某是我父亲。我认识唐山市中院的李某某,因为我妈妈的案子就是通过谢某某联系和李某某见过面,因为李某某说我妈妈的案子需要看看材料再收些费用,可以帮忙办一下。当时在远洋城附近一个叫一帘幽梦的酒吧,我和谢某某与李某某见的面,见面我把妈妈案子上的材料给他看了,李某某看完以后,对我说:你妈妈这个案子,问题不大,有十天半月就能回来。他说办这个事要花钱,但没和我说过具体的数目。我把整个见面的过程及李某某所说的全和我爸说了,当时我还挺高兴,因为我妈不久就能出来。以后我没有见过李某某,以后的事情都是我爸王某某负责办的。6、证人薛某证实,秦某某的案子我有印象,以前路北检察院曾经找过我,秦某某和他丈夫郑金生因为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上诉到中院,这个案子当时是我主办的。当时这个案子上诉后发回重审了一次,然后又上诉到我院,最后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就是依法办理的,具体有人是否向我打听过这个案子,我记不清了。当时李某某是我们中院刑一庭的,我是刑二庭的,我负责院里团工作,李某某是文艺爱好者,平时很熟悉,他向我打听案子也很正常,但我确实想不起来他是否问过我秦某某这个案子。在这个案子审理过程中,绝对没有受到当事人的吃请和其他经济往来。以后的事情我不知道了。我确实记不清李某某是否找过我了,但我没收受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宴请,王某某、谢某某我根本不认识,也没收受过上述人的财物。我也确实记不清李某某是否向我说过对秦某某予以关照、从轻处理等要求或者约定。7、证人徐某某证实,2007年我在中院刑一庭工作,李某某与我在一个办公室。李某某认识一个养鸽子的人姓王,不知道叫什么,他去找过李某某有事,我们三个曾在一起吃饭。记得有一次和李某某在一起吃饭时,李某某曾说过王某某找他办事,放在李某某这儿了一些钱,让李某某帮忙打点,李某某说当时这些钱放在柜子里了,后来李某某和我说王某某和他要这笔钱,李某某说已花出去了一部分,还给王某某了一部分。我说既然碰上这样的人了,你花出去的钱自己掏出来给人家补上就得了。后来他怎么办的我就不知道了。李某某确实和我说过王某某托他办事给过他钱的事,但一共给了他多少钱他没和我说过,我不清楚。另外李某某也和我说过退给了王某某,但退给王某某多少钱我不清楚,李某某也没和我说过。8、证人贠某某证实,2000年开始担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5年开始分管刑一庭和刑二庭,2011年左右不分管刑庭了,开始分管民庭。李某某曾在刑一庭任审判员,我当时正好分管刑一庭。2007年至2008年李某某没有就秦某某上诉案找过我,也没和我说过对秦某某进行关照、从轻处罚等。我不认识王某某、谢某某。9、证人马某某证实,2004年至2008年任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2008年后担任民二庭庭长等职务。审监庭的工作职责是对本院已生效案件进行审查,如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我认识李某某,他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工作人员,我1991年之前也曾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过,所以认识他。我对2007年至2008年秦某某的申诉案没印象,我不记得李某某曾找过我,更谈不上让我对秦某某案启动再审进行关照、从轻处理等。我不认识王某某、谢某某。10、证人靳某某证实,1990年至2002年我在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2002年至今在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工作。我认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某,也认识王某某,但关系不太熟。2012年一天,李某某请我吃饭时曾和我说过帮王某某办事并收过王某某一些钱,并对我说退了3万元给王某某,让我证明一下,说退3万元钱时我在场,证明这3万元钱退给王某某了。除此之外,王某某一共给了李某某多少钱、怎么退的、一共退给王某某多少钱我不清楚,李某某也没和我说过。11、丰南区人民法院接待笔录证实,2008年1月21日,郑某某为其母亲秦某某申诉的事实。12、丰南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及送达证,郑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1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唐刑终字第306号,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发回丰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唐刑终字第25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5、王某某在唐山市第九医院住院、出院病历、病历记录。16、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李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案件来源说明一份,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对其进行立案侦查。17、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无罪的辩护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惩罚犯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赵春增审判员  贾宏权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