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初18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879-1号申请人: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幸福小区40号。法定代表人:章斌,总经理。被申请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江村(长春市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志义,董事长。原告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46000元或等值财产,由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