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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安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安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终1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桂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3楼2310室。法定代表人:戴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卫中,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五里工业区(玉雷湾)。法定代表人:张方德,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代昌,县长。上诉人桂安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理ny予以退回人吴亮、藤县英联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桂安发展有限公司两次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均获本院准许,但缓交期限届满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1760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桂安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桂安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万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礼国代理审判员  黄文臻代理审判员  陈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富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