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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邵月玲与訾伟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月玲,訾伟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551号原告:邵月玲,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訾伟强,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荣刚,巩义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月玲诉被告訾伟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邵月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取五十元,由原告邵月玲负担。审 判 长  李进锋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晋 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