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终451号原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桂03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辉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刘劲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