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5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李自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自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568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陈虹,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宝,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海沧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平安厦门分行)与被告李自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厦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自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自宝偿还贷款本金75850.75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由逾期利息和罚息组成,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9%计,罚息按月利率加50%计;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截止2016年9月13日拖欠的利息为16218.17元,复利为2035.28元;利息、复利应计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李自宝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13万元,但被告未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李自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李自宝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贷款13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执行固定月利率1.89%;借款人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2014年5月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贷款13万元,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但被告未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为此,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及公告费4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截至2016年9月13日,被告李自宝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5850.75元,利息、罚息16218.17元及复利2035.28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人员基本信息、发票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自宝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提供贷款,但被告李自宝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依约要求被告李自宝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75850.7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原告为向其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及公告费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自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贷款本金75850.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9月13日的利息、罚息为16218.17元,复利为2035.28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2.83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6000元、公告费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李自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