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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裴正青与章双喜、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正青,章青松,章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裴正青。被执行人:章青松。被执行人:章双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章青松、章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青松、章双喜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裴正青偿还借款3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705元,但被执行人章青松、章双喜至今仅履行30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章青松、章双喜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章青松、章双喜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