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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唐立伟与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伟,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唐立伟被执行人高军申请执行人唐立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的(2011)白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没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代供执行财产,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