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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跃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肇东市。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地址肇东市。法定代表人李佰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青春,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赵兴元,男,现住肇东市。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肇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买房款及利息1064914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国岩审判员  潘立东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