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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学林与陈土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土领,高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土领,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林,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高新区。上诉人陈土领因与被上诉人高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土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土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土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张泰东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