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信贪污、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59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信,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某某县,现住吉林省某某县。因涉嫌受贿、贪污,于2015年12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连友杰,系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信犯受贿、贪污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信及其辩护人连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12年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张信在担任吉林省某某县某某局局长、吉林省某某县某某和某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院实习生杨某、某某四平有限公司、四平市某某区某某保洁服务中心、公主岭市某某药业公司等公司在房产置换、药品配送、工作安排、保洁承包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壹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3万元。具体实施如下:1、2012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壹给予的200万元人民币,帮助李某壹置换某某县某某中心的房产。2、2012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某给予的3万元人民币,帮助该公司在某某县各医院配送药品。3、2013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县某某局干部张某壹给予的4万元人民币,帮助张某壹朋友杨某壹的孩子杨某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院安排工作。4、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四平有限公司负责人邸某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帮助该公司在某某县中医院和县医院配送药品。5、2014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四平市某某区某某保洁服务中心老板邱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帮助他承包某某县县医院的保洁工作。6、2014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公主岭市某某药业公司董事长侯某壹给予的1万元人民币,帮助该公司在某某县各医院配送药品。7、2015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和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四平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贰给予的1万元人民币,帮助其在某某县各医院配送药品。二、贪污罪2010年被告人张信在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期间,利用去某某开会的职务便利,虚报3万元费用据为己有。被告人张信在四平市纪检部门对其调查期间主动上缴16万元赃款。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信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壹、王壹等人的证言;3、会议记录、置换合同、聘用合同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信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信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的犯罪事实辩称,其与李某叁从某某到南京的飞机票是张信所购买,且未予以报销,应从3万元中将二人的飞机票钱扣除。辩护人连友杰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书指控张信的受贿罪无异议;但对于指控的贪污3万元,应将张信与李某叁从某某至南京的飞机票钱应从3万元中予以扣除。二、张信认罪、悔罪,所得赃款在案发前均已返还,应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12年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张信在担任吉林省某某县某某局局长、吉林省某某县某某和某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在房产置换、为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院实习生杨某、某某四平有限公司、四平市某某区某某保洁服务中心、公主岭市某某药业公司等公司在药品配送、工作安排、保洁承包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壹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3万元。具体实施如下:1、2012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壹给予的200万元人民币,承诺为李某壹置换某某县某某中心的房产提供帮助。2、2012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某给予的3万元人民币,帮助该公司在某某县各医院配送药品。3、2013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县某某局干部张某壹给予的4万元人民币,帮助张某壹朋友杨某壹的孩子杨某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院安排工作。4、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四平有限公司负责人邸某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帮助该公司在某某县中医院和县医院配送药品。5、2014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四平市某某区某某保洁服务中心老板邱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帮助他承包某某县县医院的保洁工作。6、2014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公主岭市某某药业公司董事长侯某壹给予的1万元人民币,帮助该公司在某某县各医院配送药品。7、2015年被告人张信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和某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四平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贰给予的1万元人民币,帮助其在某某县各医院配送药品。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信将受贿的200万元主动退还李某壹;剩余受贿赃款由被告人张信在四平市纪检部门对其调查期间主动上缴,现扣押于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某某县某某和某某局会议记录,证明2013年10月9日某某局开会研究通过天宝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某县某某中心与某某县公安局土地及办公楼置换问题的事实。2、关于某某县某某中心综合楼置换工作的请示,证明某某县某某中心综合楼置换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请县财政局对国有资产进行置换处置。3、关于对某某县某某中心办公楼及附属房屋的时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证明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壹仟肆佰陆十捌万贰仟肆佰叁拾壹元整。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某某县某某中心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5、某某县某某中心地块与县公安局地块整体置换合同,证明某某县某某中心与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某某中心地块与公安局地块置换已达成协议。6、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2015年6月19日,张某贰用所持有的卡号为某某的银行卡向吉林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转账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7、某某县某某镇中心某某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证明杨某于2013年5月4日被某某县某某镇中心某某院聘任为收款员。8、个体户信息查询,证明四平市某某区某某保洁服务中心的经营者为冯某。9、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证明2013年7月25日,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张信无前科劣迹。11、某某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文件,证明张信于2009年5月25日被任命为某某县某某局局长、2011年12月24日被任命为某某县某某局局长、2014年12月24日被任命为某某县某某和某某局局长。12、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张信的刑事责任年龄。1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信系由四平市纪委移交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14、企业信息查询,证明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肆。15、涉案财物入库清单,证明被告人张信在四平市纪检部门对其调查期间主动上缴16万元赃款。16、某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信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证明张信于2015年11月20日已经辞去某某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事实。17、指定管辖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张信涉嫌受贿、贪污一案指定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及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18、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收据及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情况说明”,证明张信将受贿的200万元存放于李某壹处,因李某壹暂无现金支付,经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同意以价值200万元水泥退赃,待价值200万元的水泥销售兑现后,再将200万元赃款交财政。1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5月份的时候,在张信的办公室,张某叁为了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能长期为某某县各医院配送药品,给了张信人民币3万元的事情经过。20、证人侯某贰证言,证明2014年“十一”期间,侯某贰借张信儿子结婚的机会,同时为了某某药业能在某某县扩大市场,多做点业务,给了张信人民币1万元的事情经过。21、证人邸某某证言,证明邸某某为了使某某县各医院通过网络点击的方式多进某某四平有限公司的药品,于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分别送给张信人民币1万元的事情经过。22、证人贾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10月份,张信给贾某某打电话,说四平有个某某保洁公司想在某某县第一医院做保洁工作,让贾某某关照一下的事情经过。23、证人邱某、王贰证言,均证明某某保洁服务中心和某某县医院签订的保洁合同将于2015年2月分到期,邱某就和王贰商量给张信拿2万元钱,以便继续承包县医院的保洁工作,2014年9月份的一天,邱某给了张信人民币2万元的事情经过。2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某某县各乡镇某某院录用的合同制人员的聘用需要经过某某县某某局研究决定,但是杨某的聘用程序没有经某某县某某局研究,是张信直接和张某说的,并由某某局人事科工作人员办理的事情经过。25、证人焦某证言,证明2013年初左右,杨某壹找焦某,想让杨某壹的儿子杨某到焦某所在的某某县某某院工作,焦某说到某某院工作得某某局批,可以先来上班,某某局得自己去沟通,过了一段时间,某某县某某局局长张信给焦某打电话说,将杨某安排到某某院上班,局里这边给办录用手续,不几天杨某的录用手续就批下来了。杨某不是学医的,要是没有张信给焦某打电话和局里的手续,杨某不可能到某某院上班。26、被告人杨某壹、张某壹供述,均证明2013年夏天杨某壹和张某壹说孩子杨某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院做临时工,没有编制,想留在某某院,张某壹说认识某某局局长张信,可以帮忙问问。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壹说张信答应了能办,杨某壹和张某壹商量后,杨某壹给张某壹四万元钱,让张某壹送给张信,过了几天张某壹说钱已经给张信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杨某的工作就安排了,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院做收款工作。27、证人项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李某壹让项某某开车拉着两个纸箱去某某,到地方之后,下来一个人,项某某和那个人一人抱了一个纸箱上楼的事情经过。28、证人张某贰证言,证明2013年8月11日晚上,张信在家里给了张某贰一个箱子,8月12日,张某贰将箱子里的180万元存定期了,当日晚上,张信又给张某贰一个箱子,8月13日,张某贰将箱子里的100万元存定期了。2015年6月19日,张信将这两张存折交给张某贰,让张某贰给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号转过去200万元,剩余80万元加上利息2万元,张某贰又存一个定期存折交给张信的事情经过。29、证人李某壹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李某壹想用某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与某某县某某中心整体置换,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壹让司机项某某开车拉着放在两个纸箱里的200万元钱到了张信家楼下,项某某和张信将两个纸箱搬进张信家,之后李某壹就将此工程给了李某肆,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张信给李某壹打电话说现在形势挺紧张,他有点害怕了,想把这200万元以高利贷的方式先放李某壹处,李某壹同意了并按月利2分给张信利息,此款都用于水泥公司进料用了,案发时还没到一年,本钱和利息都在李某壹处。另证明,2011年,李某壹和李某肆合伙做水泥生意,李某肆不懂水泥行业,2012年李某肆从水泥厂撤资,李某壹就将置换某某县某某中心免费给李某壹了。30、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李某肆是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置换某某县某某中心的土地以前是李某壹的,后来李某壹将此块土地给了李某肆的事情经过。31、被告人张信供述,证明2012年,李某壹开发的某某县公安局小区想要和某某县某某中心置换,一天晚上,李某壹给张信送了200万元钱,之后张信将此款存到张某贰的账户里,2015年5月份,张信感觉风声挺紧,跟李某壹说将此款先放你那,李某壹正好要用钱,还说按一年2分给张信利息,案发时还没到一年,这200万元和利息都没有拿回来。2012年,某某公司经理孙某某来到张信办公室,说某某还向给某某县各医院配送药品,让张信帮帮忙,给了张信3万元钱。2013年左右,某某县某某局干部张某壹找到张信,说某某系统有一名职工的孩子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院实习,想留在某某院工作,让张信帮帮忙,并给张信4万元,后张信告诉某某局相关工作人员为此人办理录用手续。二、贪污罪2010年,被告人张信在担任某某县计生局局长期间,利用去某某开会的职务便利,向单位借款人民币3万元,在扣除张信为自己及李某叁购买的从某某至南京飞机票人民币4560元,剩余25440元被被告人张信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某某县某某和某某局报销凭证,证明某某县卫计局已核销被告人张信去某某出差所借费用的事实。2、某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销凭证,证明某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销赵某某、李某叁等人出差路费的事实。3、中共某某县委办公室及某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材料,证明2010年10月23日,某某县原计生局局长张信和某某县原县委书记李某叁一起去南京出差,某某县委办公室及某某县某某新局没有为张信购买某某至南京的飞机票。4、飞机票凭证,证明张信、李某叁于2010年10月23日乘坐由某某至南京的飞机,每张机票价格为2280元。5、证人李某叁证言,证明其时任某某县委书记,2010年李某叁同张信一同由某某去南京参加公务活动,二人乘坐同一航班,且飞机票由张信购买。6、证人王壹证言,证明其任某某县文体局财务科科长,2010年10月份,文体局局长周兴安、财政局局长赵某某、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张某肆、县委宣传部长李某伍及王壹在南京参加全国曲艺界牡丹奖,领奖当天县委书记李某叁和某某局局长张信从某某赶到南京,之后王壹等人有跟着李某叁和张信去某某开会,这次出差开会,除了李某叁和张信到南京之前单程费用不在文体局核销外,其余所有花销都在文体局核销的事情经过。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赵某某时任某某县财政局局长,当时县委书记李某叁和某某局局长张信去某某市某某县开会,赵某某和张某肆也和李某叁一起去的某某,因为这次会议只有李某叁和张信参加,赵某某就说这次会议的所有费用都由财政局报销的事情经过。8、证人王某壹证言,证明其时任某某县某某局财务科副科长,2010年张信去某某参加一个关于某某问题的会议,临走时让杨某贰拿着3万元的借条到王某壹办公室取走了3万元钱,开完会后,杨某贰拿着在某某或者某某开的一些办公用品的发票,大约3万多元的票据来报销,并把张信签的借条抽出来的事情经过。9、证人杨某贰证言,证明其时任某某县人口与某某局办公室主任,2010年,张信要去某某开会,副局长王某贰给了杨某贰一张张信签字的3万元的借条,杨某贰在王某壹处借出3万元现金交给张信,开完会后,张信给了杨某贰1万多元的发票,但是这些发票与会议无关,之后杨某贰在某某和某某开了一些发票,送至王某壹处,并将张信签字的借条抽回的事情经过。10、证人王某贰证言,证明其时任某某县计生局副局长,主管财会工作,2010年7月份左右,张信和李某叁要去某某市某某县开会,张信要带3万元钱,王某贰让杨某贰办理,杨某贰拿着张信签字的借条在王某壹处借了3万元钱给张信,开完会后,张信说钱都花了,让王某贰和杨某贰想办法处理,王某贰就让杨某贰到某某开具电脑耗材、招待费等方面的发票,最后将张信签字的借条抽回的事情经过。11、被告人张信供述,证明2010年,张信从单位借了3万元钱去某某开会,先和李某叁坐飞机从某某到南京与赵某某、王壹等人汇合后,再去某某开会,其中张信和李某叁从某某到南京的飞机票钱是从这3万元里出的事情经过。本院就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关于被告人张信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经查,虽然被告人张信利用职务之便,借去某某开会之机向某某局借款人民币3万元,但是根据证人赵某某、李某叁、王壹证言及中共某某县委办公室、某某县某某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被告人张信及李某叁从某某至南京的飞机票钱没有在以上单位报销,而是张信使用某某局借款3万元中的钱买的飞机票,扣除购买二人飞机票人民币4560元,剩余25440元被张信非法占有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规定,被告人张信侵吞数额不足三万元,因此,张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信受贿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或者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信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在案发前主动将受贿款项退还,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二、被告人张信违法所得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马俊娟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