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5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5659号原告: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西五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328322716D1-1。法定代表人:厉善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东,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徐家寨。法定代表人:林悫,总经理。原告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561920元。2.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灌装机等设备,并约定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被告付还部分货款,尚拖欠原告设备款1561920元。后多次索要未果。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1日,原告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BH6000-200SQ灌装机、抱纸车、上纸车、前处理设备等,设备总价328.71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付定金30%,发货前付前处理设备总价50%,其余在被告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供方主设备超出50天发货每天支付1万元,需方应按时支付货款。逾期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设备所有权自需方付清货价款时转移,未付清前属于原告所有。2015年10月27日,原告完成设备安装并经被告方验收。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设备款。2016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函,双方确定被告拖欠原告设备款1561920元。后原告追索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全部设备,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价款,欠款数额1561920元已经原、被告双方在对账函中已有明确的记载,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561920元。二、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4860元(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57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朋法人民陪审员 郇 莉人民陪审员 吴胜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