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璐与徐金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璐,徐金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018号原告:徐璐,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迟红,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徐玉侠,住德惠市。被告:徐金生,59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璐诉被告徐金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迟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璐的法定代理人迟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徐璐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由徐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