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鹏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徐梅,张德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鹏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徐梅,张德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5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鹏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省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永泉,黑龙江省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梅,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德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连学(系张德印之父),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北联镇新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哈尔滨鹏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梅、张德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鹏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翟铜城审判员 董 铭审判员 林美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