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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立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立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民初81号原告:深圳市高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工贸大楼东座306号。法定代表人:韦爱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国,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原告深圳市高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高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高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魏玉芳审 判 员  周润生代理审判员  明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淑怡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