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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执行的案件系同一主体。申请执行人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刚审判员  梁守海审判员  XX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