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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Ⅹ申请执行ⅩⅩ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Ⅹ,红河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李Ⅹ,男,哈尼族,1989年5月11日生,住元阳县上新城乡。被执行人红河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ⅩⅩ小区Ⅹ幢Ⅹ单元Ⅹ室。法定代表人申Ⅹ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ⅩⅩ,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Ⅹ与被执行人红河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红河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Ⅹ购房款人民币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由被执行人红河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执行人李Ⅹ的全部欠款,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43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