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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昌辉与杜启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辉,杜启花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899号原告:王昌辉。被告:杜启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辉与被告杜启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王昌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昌辉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蒙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