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吴清华、罗巍等与吴建华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清华,罗巍,吴建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清华,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系罗德强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罗巍,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系罗德强之子。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建华,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罗德强因与被申请人吴建华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罗德强于2016年9月6日因病死亡,罗德强的法定继承人吴清华、罗巍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吴清华、罗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华、罗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秀梅审判员 武冬梅审判员 陈玲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