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滕秀丽与徐州矗立置业有限公司、陈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秀丽,徐州矗立置业有限公司,陈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858-1号申请执行人滕秀丽。被执行人徐州矗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昌森,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昌林。申请执行人滕秀丽与被执行人徐州矗立置业有限公司、陈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郑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昌林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请求依法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陈昌林已于2015年11月21日与申请人腾秀丽就(2015)铜郑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一事签署了协议,用徐州矗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郑集亚东大厦B-2-10(面积约81平方)、B-3-16(面积约125平方)的两套房屋折抵其借款本息共计500000元。被执行人陈昌林提供了相应的《房屋抵账协议书》复印件。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铜郑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州矗立置业有限公司、陈昌林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腾秀丽借款本息共计5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腾秀丽与被执行人陈昌林就(2015)铜郑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申请人腾秀丽与被执行人陈昌林已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被执行人将两房屋钥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已实际占有该两房屋。该民事调解书已实际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腾秀丽关于(2015)铜郑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响执行员 陈 晨执行员 葛新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