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刚与许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身份证号15292119741028****,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许伟,身份证号64012119950530****,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许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20819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67.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