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凡春兵与夏宝华、汤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春兵,夏宝华,汤荣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654号原告:凡春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祥,扬州市江都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宝华。被告:汤荣康,原告凡春兵与被告夏宝华、汤荣康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春兵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凡春兵负担。审 判 长 谈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沙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培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