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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胥家龙与孙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家龙,孙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胥家龙,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菜花兜25-1号。被执行人:孙家伟,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5-1-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家龙与被执行人孙家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029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孙家伟的存款、房产以及车辆等信息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02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鸿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