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牧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丰支行,内蒙古牧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丰支行。负责人:李艳君,行长。委托代理人:曹井良,员工。被执行人内蒙古牧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六人。被执行人内蒙古牧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畜牧产品加工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崔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牧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玉龙支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00.00元,此款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