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雷雷与马全龙、马全录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雷,马全龙,马全录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3298号原告张雷雷,男,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张宏,男,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叔叔。被告马全龙,男,住平罗县。被告马全录,男,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解鸿鹄,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雷与被告马全龙、马全录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雷于2016年10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雷雷负担,退回原告张雷雷50元。审 判 长 马瑞玲人民陪审员 徐金科人民陪审员 刘金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泽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