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赖桂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桂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桂生,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桂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傅宗泽、被告人赖桂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9日晚,被告人赖桂生驾驶摩托车到武平县平川镇李某承包的山上,窃取松油177公斤,并于次日上午驾驶闽FNY×××号小货车把盗得的松油载至武平县新洲林化公司销售,得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646.1元。2.2016年7月12日晚,被告人赖桂生驾驶摩托车到武平县平川镇李某承包的山上,窃取松油178公斤,并于次日上午驾驶闽FNY×××号小货车把盗得的松油载至武平县新洲林化公司销售,得款1602元。3.2016年7月26日前后,被告人赖桂生到武平县青云山中强机砖厂对面钟某承包的山上盗得六袋松油。同月28日上午,被告人驾驶闽FNY×××号小货车载着盗来的六袋松油卖给武平县新洲林化公司时被被害人李某发现并报案,后被告人赖桂生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时被扣押六袋净重234公斤的松油。被告人三次所盗得的松油净重589公斤,经武平县估价鉴定中心估价鉴定,价值559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桂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折计55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盗的六袋净重234公斤的松油已返还给被害人钟某。案发后,被告人赖桂生之妻钟某甲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损失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查证经过、松油收购单据、收条、外来车辆进出情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赖某、贺某、杨某、钟某2、钟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钟某等人的陈述;4.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称重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桂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折计55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应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桂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赖桂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4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侯良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金凤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