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洪利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洪利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洪利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魏绍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该区区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洪利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 锐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