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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关成玖与金艳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玖,金艳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417号原告:关成玖,男,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金艳丽,女,,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关成玖诉被告金艳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关成玖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成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成玖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关成玖负担。审 判 长  单 霞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博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