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关成玖与金艳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玖,金艳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417号原告:关成玖,男,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金艳丽,女,,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关成玖诉被告金艳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关成玖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成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成玖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关成玖负担。审 判 长 单 霞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博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