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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曹庆海与刘静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海,刘静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683号原告:曹庆海,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20127341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景阳小区8号楼1单元4楼2号。被告:刘静怡,女,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景阳小区8号楼1单元5楼2号。本院审理原告曹庆海与被告刘静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庆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庆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曹庆海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庆海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百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