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10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党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