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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10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党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