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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606号

陈桂芬、沈曼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桂芬,沈曼丽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芬,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沈曼丽,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陈桂芬与被执行人沈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6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