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白占山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占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占山,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占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光、张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占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白占山醉酒后无证驾驶四轮车在巴达尔胡镇五棵树嘎查自家南侧由北向东转弯行驶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白占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白占山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占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图、协议书、申请书、扎公交物鉴字2016第﹙032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扎)公(司)鉴(法医)字[2016]1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第20160907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占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占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占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洪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美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