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胡刚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刚,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刚,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罗山县。委托代理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伟,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再审申请人胡刚因与被申请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刚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秀梅审判员 武冬梅审判员 陈玲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