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胡刚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刚,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刚,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罗山县。委托代理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伟,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再审申请人胡刚因与被申请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刚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秀梅审判员  武冬梅审判员  陈玲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