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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赵有勇与李宝伟、程治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勇,李宝伟,程治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398号原告赵有勇,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张景树,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伟,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程治祥,男,194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勇与被告李宝伟、程治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宝伟、程治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有勇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宝伟、程治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勇撤回对被告李宝伟、程治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