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占元与董秋国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元,董秋国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418号原告:董占元,男,193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娥娥,原告次女,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秋国,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菲菲,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占元与被告董秋国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焕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