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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占元与董秋国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元,董秋国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418号原告:董占元,男,193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娥娥,原告次女,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秋国,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菲菲,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占元与被告董秋国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焕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