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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根田、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根田,王向东,蒋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58号申请人王根田,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王向东,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蒋瑞霞,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王根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向东、蒋瑞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王鑫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路36号16号楼1单元78层8号(郑房权证:15××56)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鑫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路36号16号楼1单元78层8号(郑房权证:15××56)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向东、蒋瑞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