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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宫浩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宫浩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342号原告赤峰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于海峰,总经理。被告宫浩然,男,27岁,汉族,其他情况不详,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宫浩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宫浩然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宫浩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