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山东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4352号原告:山东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卢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善华,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原告山东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