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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郭福昌、张建斌、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郭福昌,张建斌,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65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副12号。负责人周孝军。被执行人郭福昌,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斌,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莉,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郭福昌、张建斌、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6)西雁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建斌一套房屋,该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6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